【来源:甘肃微发布】
甘肃地处青藏高原、黄土高原和内蒙古高原三大高原交会地带。独特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,孕育了极其丰富的生物多样性,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具有重要地位。
7月31日,甘肃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《甘肃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,填补了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立法的空白,标志着我省在生态保护法治化进程中迈出关键一步。
明确总体要求 构建全方位保护机制
《条例》共七章四十五条,以“尊重自然、保护优先,政府主导、公众参与,科学管理、分类施策,持续利用、惠益分享”为基本原则,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要求,注重生态系统保护,优化物种和遗传资源保护,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和防范,推动可持续利用和公众参与,强化监督保障,系统构建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“四梁八柱”。
《条例》立足省情实际,围绕复杂多样的生态环境特点、生物资源特点,突出地域特色。在适用范围上,涵盖了本省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、利用、管理等。在职责分工上,发挥各级政府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,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相关规划,建立资金投入机制,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工作。在保护规划编制方面,要求对保护规划的编制、保护协调制度的建立、资金保障和投入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。此外,还对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、开发和应用,鼓励和支持人才培养以及国际合作交流等作出具体规定,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全方位的保障。
强化就地保护 筑牢生态安全屏障
生态系统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环节。《条例》明确政府生态系统就地保护职责,要求依法实施重要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,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。
在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体系方面,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,优先保护具有高自然、功能、经济和文化价值的典型生态系统。落实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理要求,根据不同类型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,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和差别化管理;落实自然保护地各项制度,推进国家公园建设和长效化保护;科学构建生态廊道,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;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,培育健康稳定、功能完备的生态系统,并对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作出规范,确保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合理使用,不被截留、占用、挪用或者拖欠。
加强物种保护 规范遗传资源管理
物种和遗传资源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内容。《条例》对生物多样性红色目录的编制、调整以及市(州)人民政府编制具有本地区特色的生物多样性相关名录作出规定。
完善了对珍稀、濒危物种,极小种群物种以及候鸟迁徙停歇地、重要繁殖地等的监测保护和恢复措施。对开展生物遗传资源和种质资源调查、编目以及数据库建设提出要求,对重要生物遗传资源的收集、保存和管理活动以及迁地保护等作出规范。
同时,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和防范,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引进、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。对野生动物放生作出规范,完善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,对生物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提出要求。明确从事生物遗传资源收集、利用和生物技术研究、开发和应用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,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范,全方位守护甘肃省物种和遗传资源安全。
未来,我省将加大《条例》宣传贯彻力度,通过普法宣传、执法监督等方式,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见效,进一步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,为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、建设山川秀美的美丽甘肃注入强劲动能。
来源:甘肃日报
声明: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,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,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。邮箱地址:jpbl@jp.jiupainews.com